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通过银行保险渠道代理销售,满足安全理财和资产增值的需求,作为一种稳健的资金积累的工具,是通胀时代理财优选。
产品特色
● 零初始费,全额即时增值
保险费进入账户时不扣除初始费用,从生效时刻起,您的全部保险费就开始享受全额即时的财富增值服务。
● 专家理财,专业高效运作
专业的投资队伍、独到的投资理念、先进的投资技术、稳健的投资策略为您的账户不断增值保驾护航。
● 下有保底,财富安全增长
本产品设有保证年利率作为保底收益,其中前三年保证年利率是2.5%;
根据实际结算利率每日计息,客户账户价值每日复利增值,生机无限。
● 三重保障,尊享悉心呵护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三重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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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李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10万元,这笔金额可以全额进入李先生名下的保单账户。
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还将获得以下保障:
(1)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障额度为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障额度为保单账户价值的205%、50万元(李先生65周岁及以后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则为5000元)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之和两项较小者;
(3)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在(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的基础上,还额外提供50万元(李先生65周岁及以后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则为5000元)与保单账户价值两项较小者。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缴清
最低保费:上海、北京、广州三地最低保 费金额为10000元,其它地区最低保费金额为6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一次性支付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额为50万元,保障至终身,这笔金额可以全额进入李先生名下的保单账户。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