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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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90日后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未满18周岁,则赔付基本保额的200%;已满18周岁则赔付基本保额;确诊不符合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则按赔付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确诊重疾后365日后再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且不与第一次相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且未满18周岁,则赔付基本保额的200%;已满18周岁则赔付基本保额;确诊不符合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则按赔付基本保额。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