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伤残、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10.被保险人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的一种或多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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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首次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发生麻醉意外、手术或介入诊疗意外,且以该麻醉意外、手术或介入诊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投保时所选择的保险产品计划中列明的并发症,保险公司按该项并发症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投保份数的乘积向医疗意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医疗意外保险金,该项并发症对应的医疗意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