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从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祝寿金 | 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 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与六十五周岁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