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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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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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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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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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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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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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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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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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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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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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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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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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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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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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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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或终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期间为30年,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为40年,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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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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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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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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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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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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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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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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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及该主险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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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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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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