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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