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金
保险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金
保险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八、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九、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十、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25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十一、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罕见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25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十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被首次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即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我们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五年,共计六十次。每月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六十分之一:
1、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
十三、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仍然持续存在。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两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两次恶性肿瘤仍然持续存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金 保险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金 保险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25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少儿罕见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25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被首次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即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五年,共计六十次。每月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六十分之一: 1、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投保人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仍然持续存在。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两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两次恶性肿瘤仍然持续存在。 |
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恶性肿瘤”、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或达到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恶性肿瘤”、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