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8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基本提供11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额外重疾保障,确诊中症可豁免保费,可选恶性肿瘤、身故保障,确诊重疾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六、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八、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九、身故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周岁、终身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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