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真爱守护两全保险》主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也可以选择逐月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共计领取二十四次。开始逐月领取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在逐月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向《光大永明真爱守护两全保险》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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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 末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105% |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 (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共领取24次)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