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提到的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被保险人身故日期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以该日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将以该日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净值:
1. 本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
保险期间:5年
投保人年龄:18周岁 至
65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费交纳:趸交,一次交清
自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二十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将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本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需要承担投资风险
初始费用 |
一次性所交保费的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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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费用 |
每年1%,该费用在每个评估基准日计算投资单位价格时计提,并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不会从您的保险单账户中再行扣划此项。本公司保留单方调整投资账户年管理费比例的权利,最高不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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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 |
保单年度 |
费用比例 |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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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 * |
注:本产品免收保单管理费用、风险保险费、买卖差价。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对账户相关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
* 部分提取:每年可免费提取四次,超出四次,每次收取手续费50元。
光大永明专门设立光大优选帐户,采取审慎稳健的原则,主要投资于风险可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另类资产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以为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且具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为目的。产品安全性较高、收益较高且稳定。
投资工具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工具、1年以内的银行存款、1年以内的债券、以及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和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债券型基金等以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的资产 |
不低于10% |
1年以上债券、银行存款以及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和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债券型基金 |
0%-90% |
另类资产(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以及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
0%-90%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