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A 计划:若被保险人生存至55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B 计划: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C 计划: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5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前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后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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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A 计划:若生存至55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B 计划:若生存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C 计划:若生存至65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前身故,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后身故,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于生存保险金到期日后身体高度残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 10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简易投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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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至54岁的健康人群 | 一次交清、10年交、20年交或交费至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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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至59岁的健康人群 | 一次交清、10年交、20年交或交费至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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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至64岁的健康人群 | 一次交清、10年交、20年交或交费至65周岁 |
保险期间
保障至10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三选一) |
A计划 |
约定保额 x 50% (生存至55周岁可领取一次) |
B计划 |
约定保额 x 50% (生存至60周岁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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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计划 |
约定保额 x 50% (生存至65周岁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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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生存金 | |
高度残疾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生存金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生存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