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款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证明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款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证明并接受理赔申请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三、特别给付金
若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每个保险单年度累计交纳的保险费都达到了当年度的最低计划保险费,从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年度末奖励特别给付金以增加保险单账户价值。
每次奖励的特别给付金等值于您在该保险单年度所交保险费的1.2%。特别给付金将以该项利益产生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进入保险单账户。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以满期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确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身体高度残疾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证明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特别给付金 | 若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每个保险单年度累计交纳的保险费都达到了当年度的最低计划保险费,从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将于该保险单年度末奖励特别给付金以增加保险单账户价值。每次奖励的特别给付金等值于在该保险单年度所交保险费的1.2%。特别给付金将以该项利益产生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进入保险单账户。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将以满期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确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45岁的金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正处于事业顶峰的他,一心筹谋公司发展,没有时间研究市场和进行投资操作。金先生选择了“长盛投资连结保险”来为养老生活做准备。他每年投入保费5万元,共缴纳10年,并设定保险金额为30万。金先生可享有如下保险利益:
1、满期保险金:88岁可领取保险单账户价值;
2、身故保险金:30万+保险单账户价值;
3、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保险单账户价值;
4、特别给付金:第6-10年,获赠当年所交保费的1.2%来增加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
缴费方式:每年需足额交纳计划保险费,共交纳10年。除此以外,可随时追加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高度残疾 | 约定保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特别给付金 |
年度所交保费 x 1.2% (保单生效前5年每年累计交费达到最低计划保费,第6年起至第10年年年领取,共领取5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