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所保障的交通工具范围分为以下八类,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类或多类: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的;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的;
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期间的;
4.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地铁期间的;
5.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长途客运汽车期间的;
6.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交汽车期间的;
7.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的;
8. 被保险人驾乘自驾车期间的。
被保险人所乘坐或驾驶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且在该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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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同一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