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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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给付条件责任中“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