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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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5、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予被保险人。 |
年金 | 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若被保险人于相应年金给付日(含)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年金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给付贺寿金期间除外)。 |
贺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连续给付三年,该项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合同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及贺寿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