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传馨享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牙科门/急诊医疗保障,还有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紧急救援服务保障,可选孕产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疾病,经医生医生确诊必须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入住医疗机构的,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该住院医疗保险金计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且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保险责任最高给付额度或最高保障次数为限。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就其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医生诊疗费、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中医治疗费、精神疾病治疗费、激素替代治疗费、救护车费。

 

三、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以下项目的,我们就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约定给付相应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保险金: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疫苗接种;2、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常规健康体检。

 

四、牙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牙科疾病,在医疗机构牙科接受以下两项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就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预防性牙科治疗,包括常规牙科X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费。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我们最多承担两次预防性牙齿清洁费。

2、其他牙科治疗。

 

五、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

1、紧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我们对此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2、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紧急运送和返回、遗体送返。

3、紧急探亲服务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或病危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出发直接往返该直系亲属事发地处理后事或探望的经济舱机票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每个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一次往返旅程。若被保险人使用其他交通方式的,我们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并以对应的经济舱飞机票费用为上限。

 

六、孕产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若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障利益表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怀孕实际产生的以下各项费用,我们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疾病,经医生医生确诊必须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入住医疗机构的,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该住院医疗保险金计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且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保险责任最高给付额度或最高保障次数为限。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医生诊疗费、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中医治疗费、精神疾病治疗费、激素替代治疗费、救护车费。
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以下项目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约定给付相应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保险金: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疫苗接种;2、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常规健康体检。
牙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牙科疾病,在医疗机构牙科接受以下两项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预防性牙科治疗,包括常规牙科X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费。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最多承担两次预防性牙齿清洁费。 2、其他牙科治疗。
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 1、紧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保险公司对此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2、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紧急运送和返回、遗体送返。 3、紧急探亲服务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或病危的,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出发直接往返该直系亲属事发地处理后事或探望的经济舱机票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每个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一次往返旅程。若被保险人使用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并以对应的经济舱飞机票费用为上限。
孕产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若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障利益表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怀孕实际产生的以下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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