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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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与《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含)之后身故,则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