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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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按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按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3、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且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按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分期支付保费,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若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按已交保费与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则按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全残按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意外身故,可免交剩余保费 |
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
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4、被保险人 主动 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 人醉酒;
9、投保人 猝死 ;
10、投保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11、投保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蹦极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7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刘先生未刚出生女儿投保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三号终身寿险,基本保额100万元,交费5年,年交保费15.99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满18周岁且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前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满18周岁且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后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分期支付保费并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分期支付保费并满18周岁且于缴费期满前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分期支付保费并满18周岁且于缴费期满后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65周岁前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