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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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