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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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6)的定 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3)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按本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则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20%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