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 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
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