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和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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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或者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或者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者,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猝死;
六、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 、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