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根据您选择的保障类型,我们对相应的被保险人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类型一:英文简称为GCIA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第一至第六项及第二十项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结束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身故的,则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或手术之日起算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类型二:英文简称为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在约定期限结束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身故的,则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或手术之日起算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以上两种保障类型,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有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根据选择的保障类型,对相应的被保险人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类型一:(英文简称为GCIA)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第一至第六项及第二十项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结束后仍生存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身故的,则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或手术之日起算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类型二:(英文简称为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在约定期限结束后仍生存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自确诊或手术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身故的,则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或手术之日起算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二选一) |
保障类型一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确诊条款中定义的第一至第六项及第二十项重大疾病且在约定期限后仍生存可领取,约定期限内身故返还未满期保费) |
保障类型二 |
约定保额 (确诊条款中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在约定期限后仍生存可领取,约定期限内身故返还未满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