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工银安盛人寿专门开发的用于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除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外,更具有稳健收益及持续分红的特点,是个人和家庭投资理财、财富保值增值的理想之选
稳健收益
年年分红
三重保障
5年满期,可一次性获得相当于所交保险费112.5%或112.1%的保险金额(详见“保险金额表”)。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105%;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可获得约定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上述任意一种情况一经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包括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金额的300%。上述情况一经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每年参与周年红利的分配,分享工银安盛人寿的盈利分配,按复利累积生息,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周年红利的分配是不保证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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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而身故,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犹豫期等以保险条款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
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
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
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和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 八至第 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 、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 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武术比赛、 摔跤
比赛、 特技表演 、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整容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恐怖主义行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刘女士,45岁,投保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100份,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0元。5年后合同期满时,她可领取112,500元及累积红利,意外身故保额3375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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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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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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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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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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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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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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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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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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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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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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