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 时为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条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