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内涵丰富 保障全面
丰简随意 灵活可选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保障利益
■ 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两种保障利益类型可供选择:
选择 1 :“基本保障”覆盖7种最常见的重大疾病(见附表1 -7项)。
选择 2 :“全面保障”则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至30种重大疾病(见附表1 -30项)。
附重大疾病表:
序号 疾病名称
1、癌症(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主动脉手术
4、中风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6、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7、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8、帕金森氏病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良性脑肿瘤
11、暴发性肝炎
12、肺动脉高压
13、严重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
1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15、瘫痪
16、多发性硬化症
17、细菌性脑膜炎
18、失聪
19、丧失语言能力
20、重度头部创伤
21、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
22、运动神经元疾病
23、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24、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25、急性脊髓灰质炎
26、原发性心肌病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28、慢性肝脏衰竭
29、终末期肺病
30、脑炎
重要声明:本产品简介仅作参考用途。具体内容,以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之第一至第七 种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内死亡的,则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日起相应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之第一至第三十种 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内死亡的,则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仅退还自以上确诊日起相应的本保单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患病;
二、被保险人触犯刑事法律法规;
三、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物或毒品;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
2. 在职人员身体健康的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基本保障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初次患重疾第1至7种,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确诊之日起28天内死亡的,领取未期满保费) |
全面保障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初次患重疾第1至30种,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确诊之日起28天内死亡的,领取未期满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患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