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自付比例 灵活可选
低额免赔 高额报销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保障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1. 住院手术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份)
(1) 手术费及消耗性材料费;
(2) 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
(3) 氧气费;
(4) 血液或血浆之输注费,及因急救经医生认为必要之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5) 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2. 住院病床及膳食费(限额200元/份)
(1) 住院床位费;
(2) 膳食费。
3. 杂项费(限额800元/份)
(1) 由主治医生处方且由医院提供的供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之药品费用;
(2) 敷料、骨科用夹板及石膏费,但不包括其他特殊医疗器具、用品;
(3) 检查、化验费;
(4) 放射线诊疗费;
(5) 注射费及其药液费;
(6) 来往医院之救护车费;
(7) 特别护理以外的护理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险合同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 此类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我们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 险人由政府机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 的费用,以及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正在执行的自费项 目和自费药品的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本人或您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触犯刑事法律法规;
三、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
七、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导致住院的;
八、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但因遭遇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择期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治导致住院的;
九、被保险人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三、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自费药品)×(1-自负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等;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等导致住院的;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导致住院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