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安康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被保险人年满66、76或86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障,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轻症/中症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保障。
产品描述

工银安盛人寿御安康保险产品计划产品描述:

银安盛人寿御安康保险产品计划适合28天至60岁人士,保障至66、76或86周岁,兼具身故保障与满期返金,既稳妥理财又享身故保障。可附加重疾,可选轻症、中症责任,还自带“御未来”增值服务。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在已满18周岁时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人在保单满期仍生存,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11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约定的10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自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后续保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365天(含)。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值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可选)轻症/中症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包含“轻症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轻症或中症豁免保险费”三个子项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40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30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或中症,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轻症或中症保险金的,则自该轻症或中症首次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工银安盛人寿御安康保险产品计划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66、76或86周岁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等待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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