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您所选保障范围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可选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还将按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承担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还将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3日)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还将按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承担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还将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3日)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醉酒、殴斗,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猝死;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热气球、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四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二、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