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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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5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生存,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关爱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