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先身故或全残的,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仍需继续交纳,且仍然有效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均为基本保险金额;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予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两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身故且身故日期为同一天或者两个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事故中身故但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予退还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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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1.对于因保险事故先身故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对于因保险事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如果两个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保险公司分别向两个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两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身故,且身故日期为同一天; ②两个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事故中身故,但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
全残保险金 | 任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全残的,保险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被保险人的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交费期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先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2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