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药品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6)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中购买药品,或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
(7)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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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360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学必需的费用,保险公司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在等待期后,至合同到期日前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后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我司仍按照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给付自确诊乳腺癌首次复发之日起360天内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合同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乳腺癌药品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购买或者领取乳腺癌治疗的药品,对由此发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乳腺癌药品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乳腺癌药品保险金以乳腺癌药品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合同的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