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星康源(2020 版)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6种重疾、25种中症、4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首次重疾、轻症、中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极早期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障,可选恶性肿瘤津贴、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多次给付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给付比列分别为30%、35%、40%、45%、50%。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未满18周岁,按于200%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已满18周岁(含),取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数额为: (3)未满18周岁,按于200%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4)已满18周岁(含),取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
极早期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在确诊之日一年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该保险金每年限给付一次,最多给付10次。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达到10次时,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多次给付保险金 (一)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二)急性心肌梗塞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急性心肌梗塞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后,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急性心肌梗死第三次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多次给付保险金 (一)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二)脑中风后遗症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后,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第三次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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