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3)临终关怀费用;
(14)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医疗,或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医疗,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在续保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13)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4)临终关怀费用;
(15)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发生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11)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2)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
(13)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用。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年龄相关诊断检查(不包括年度体检),本公司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疫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白喉、乙型肝炎、腮腺炎、百日咳、麻疹、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型流感病毒、肝炎等,本公司对此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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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3)临终关怀费用; (14)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医疗,或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医疗,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该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在续保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13)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4)临终关怀费用; (15)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发生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该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11)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2)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 (13)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用。 保险公司在该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年龄相关诊断检查(不包括年度体检),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疫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白喉、乙型肝炎、腮腺炎、百日咳、麻疹、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型流感病毒、肝炎等,保险公司对此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对本合同中除外疾病、症状、或体征,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体征或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9)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痤疮、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除齿科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齿科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14)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
(15)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16)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17)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