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大保倍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重疾、轻症医疗费用补偿保障,确诊重疾、轻症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项轻症的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合同终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项轻症的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保险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以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受益人退还与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与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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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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