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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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首次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60周岁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
在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内因该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者门诊手术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未满足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保险公司按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的15%计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之一,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身故/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