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为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如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给付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达到或超过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