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10)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1)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2)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公共营运汽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营运汽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公共营运汽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额给付公共营运汽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营运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公共营运汽车的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共营运汽车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 |
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轨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额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船时越过船舷起至抵达目的地离船越过船舷止的一段时间。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一段时间。 |
猝死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如果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另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则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补偿原则按如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或赔偿-免赔额 (2)如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或赔偿-免赔额)*80%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