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二)可选责任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后,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我们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如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我们将按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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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后,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保险公司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如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保险公司将按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导致的伤害;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