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4.2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20%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持续给付五年。
祝寿金领取期间无生存保险金领取。
2.4.3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二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的20%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持续给付五年。 祝寿金领取期间无生存保险金领取。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二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