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被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被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任何被保障合同的险种、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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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被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被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被保障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2)、酒后驾驶(见
9.3);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4);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规则
保障期 |
与被保障的险种的交费期相同 |
投保年龄 |
18-60周岁 |
交费期 |
被保障的险种的交费期-1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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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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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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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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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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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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