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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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2)、酒后驾驶(见
10.3);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4);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则
保障期 |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 |
投保年龄 |
18-60周岁 |
交费期 |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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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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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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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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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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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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