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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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的,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有效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