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6 周岁至 70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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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按下述方式之一承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选择由合作的护理机构提供护理,在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持续期间,保险公司承担每天实际发生的院内护理费用7和院外护理费用,每天承担的护理费用不超过500元。年度累计给付上限为30天,院外护理期间的年度累计给付上限为7天,当被保 (2)若被保险人不选择上述方式,对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持续期间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按如下约定承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400元/天
该方式的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上限为30天,当年度累计给付天数达到合同约定的上限时,本项责任终止。 |
(可选)意外伤害住院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护理状态,按下述方式之一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护理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选择由合作的护理机构提供护理,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护理状态持续期间,承担每天实际发生的院内护理费用和院外护理费用,每天承担的护理费用不超过400元。被保险人院内护理期间的年度累计给付数上限为30天,院外护理期间的年度累计给付上限为7天, (2)若被保险人不选择上述方式,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护理状态持续期间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按如下约定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护理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护理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20元/天 该方式的年度累计给付上限为30天,当年度累计给付天数达到合同约定的上限时,本项责任终止。 |
因下列第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