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于投保人投保本公司公众意外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后,加缴保险费,投保本游泳池责任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内,因所有、使用、管理游泳池于开放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前项意外事故如属溺水死亡事故,保险人得预先支付本合同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慰问金,未
支付的赔偿限额,保险人于依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核定赔偿责任后扣除已支付的慰问金后负责赔偿,但慰问金与后续赔偿金合计最多不超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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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外游泳池责任保险金 | 若因所有、使用、管理游泳池于开放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
1、因疾病引起的突发事故所致者。
2、因窃盗、强盗或抢夺所致者。
3、因传染病的感染所致者。
4、因酒类或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鸦片或服用、注射其他违禁药物之影响所致者。
5、因竞赛所致者,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6、未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游泳场所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备足额的持证救生员在现场执行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