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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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之日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一千元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其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