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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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之日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各保险合同周年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包括周年日当日权益转入的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一千元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其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期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