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一生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理财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期满返本。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
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发
生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

发生全残,我们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
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 故,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发 生全残 ,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 发生全残,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 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宁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生存金
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险保单保费
身故

基本保额×15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全部保费)

全残

基本保额×15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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