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05%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20%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05%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起,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把期满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给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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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 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 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05%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不幸身故,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 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20%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 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按105%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把期满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满期生 存保险金给付给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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