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18%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我们将按3%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四、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已生效满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含三年)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一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寿保险金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05% 与合同现金价值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05%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然生存,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之前,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18%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 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 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将按 3%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特别 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且合同已生效满三年 (含三年),将按 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若合同生效满三年(含三年) 时,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一周岁,将不承担给付祝寿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方先生,30周岁,为0周岁的儿子方宝购买一份鑫睿财富管理计划,计划包含鑫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交费期10年,年交保费495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投保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投保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内
|
已交保费×120%
|
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18%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后(含) (保单生效需已满三年)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
特别生存金
|
已全部保费×3% (交费期满时领取) |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在60周岁领取) |